日期:2024-04-20 來源:國際能源網
文/張樹偉
作者系卓爾德環境研究(北京)中心主任
兼德國能源轉型智庫高級顧問
2024年4月開始,新版本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1]開始實施,從法律文件視角,替代2007年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2007年版本“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中,規定了電網企業對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收購原則,可以概括為“電網包銷”。相比2007年確定的原則,這一新的監管辦法范式進一步復雜化、碎片化。同時,必須強調,在實踐中,2007年后的風電及光伏交易并網并未嚴格遵循監管辦法的原則。實際采取的做法,前期是監管辦法完全無法實施的時期(棄電率高居不下),中期(2016年之后開始推行)是一種結合“最低保障小時數”和“電量/電價撮合交易”的混合模式,后期通過《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設定行政棄電率5%為風光并網運行提供紀律約束。而新監管辦法原則與2024年前實際起作用的做法預期也有所不同,盡管原則如何應用到實際操作,還需要觀察。
可以講,我國的風電光伏事業,進入了實質與法律雙重意義上的“后電網包銷時代”。本期專欄,我們從波動性電源與發電市場、電網基礎設施、系統其他參與者互動遵循何種邏輯出發,探討發電收益(價格乘以數量)可能面臨的變化以及各種不確定但是存在可能性的情況。
商業邏輯:利潤最大化
企業對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會受到自身成本羈絆。成本不應該成為一個約束性因素——并不是成本不高,就不應該定高價。決定價格的是供需均衡關系。鉆石開采成本都很低,但是“一顆永流傳”時代,沒有人試圖說服鉆石賣家定個石頭的價格。因為人們清楚:定個石頭的價格,他/她/它八成更加搶不到了。
發電商無疑也是獨立決策的企業主體。它們追求利潤最大化正當且道德。新的監管辦法規定:風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的收購義務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那么,對于前面那一部分,量估計是政府規定的,而價格也會是政府規定(類似之前的“標桿電價”,或者參照煤電)。企業面臨這個“市場片段”,能夠做的并不多,但是這不一定是壞處。它充分隔絕了各種市場的風險。
第二個“市場交易電量”就是另外一個極端。特別是考慮到我國高度扭曲的中長期市場,以及幾乎不存在的短期市場——比如所謂的“現貨”。中長期市場年度交易占據80%以上,過度簽約,還需要“帶曲線”,客觀上構成對無法做長期預測電源的歧視;電力生產與消費行為快速變化,特定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特性通常很難一致,雙邊交易往往意味著更多合同與更高交易成本;現貨市場充滿各種價格與履約約束,出于對價格大幅上漲的“恐懼”,幾乎是一邊倒的低價。
圖1 2023年我國統調電量交易定價結構
來源:數據來自于各種公開新聞材料,卓爾德(北京)中心繪制。
參與這個環節無疑是高度充滿風險的。這是個行業公共品供給不足的問題。因此,從企業視角,這兩部分的電量比重如何,依據何種標準劃分,成為系統哪一個參與者的權力,就成為一個攸關的公共政策問題。
市場邏輯:競爭決定價格,且流動成本而不是已經沉沒的投資成本決定價格
競爭并不總是好的,高度一元化的競爭會摧毀每一個參與者。基于目前的市場設計,風電與光伏零邊際成本電源單獨構成一個市場去競爭,價格會永遠是零,沒有任何一個參與者可以獲得回收固定資本的機會[2]。
電力參與市場的反應時間往往有限。電力市場設計泰斗William Hogan曾經說過:“半小時在電學尺度上是很長的時間,但在人類尺度上卻是很短的時間”[3]。這突出反映了電力系統供需變化的快速性質,以及參與市場時間上的有限性。
電力市場通常是時間上多層次的市場,為發電企業參與與逐步平衡自身頭寸提供便利。電力市場也應該允許企業在不同的空間市場交易套利(arbitrage),以促進市場的耦合以及整體的經濟效率的改進 。
可惜目前,不是那么令人愉快的認定——我國的電力市場建設恰恰就存在基礎設施這樣那樣的問題,使得發電公司參與電力市場有一種“賭博化”的傾向,突出地表現在短期市場的扭曲與極端缺乏。這類似笑話里面講的:“羊,你是選擇被蒸了吃還是煮了吃呢?”,實際上并沒有選擇。市場以中長期,特別是長達1年的合同為主,嚴重缺乏流動性。這種情況下把風電光伏推向不知道在哪里的“市場”,無疑意味著放棄責任。企業需要旗幟鮮明地反對各種高度割裂的所謂市場化,比如“專場交易”與電網“一口價”(見下)。
壟斷邏輯:只此一家
別無分店,愛賣不賣!
筆者同時代的行業從業者大概都對《多收了三五斗》的課文很熟悉。其中一個情節是:當賣米的表示去其他市場賣的時候,接待先生說:“不要說范墓,就是搖到城里去也一樣。我們同行公議,這兩天的價錢是糙米五塊,谷三塊。”
我國電力行業無疑也存在這樣的價格壟斷基礎。更加不利的是:電力產品的變化更快,而且更加不容易存儲。糧食需要數著月份來賣,不然就成了陳糧或者發霉了。而電力往往需要數著小時甚至分鐘的時間來賣,不然就上不了網了。它需要的快速反應能力要求更高。
最后一點劣勢:電力供需雙方的不對稱程度更高,互相尋找配對的難度更大,因為不同人的用電/生產特性很難一致,需要更加參與方或者第三者(比如交易所的統一“大池子”)的配合。
監管邏輯:基礎設施必須開放
市場必須符合商品特性
基于以上的邏輯,電力市場的監管角色就變得非常不可或缺了。正如監管辦法所強調的,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4]不僅要確保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政策得到貫徹實施,還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的并網、調度和市場交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
電力市場需要提供一個多層次的時間框架,以便發電企業參與和逐步平衡他們的“頭寸”,并且應該允許發電企業在不同的空間市場進行交易套利,促進市場的耦合及經濟效率的提升。這與反復強調的“嚴肅調度紀律”的真實含義格格不入。
監管辦法強調:“不達成市場交易的電量,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應采用臨時調度措施,充分利用電網富余容量進行消納”。這句話仍然反映了對電力商品的特性缺乏必要理解。它仍然摻雜著“交易路徑決定物理潮流”的不必要限制,而不是經濟調度原則決定機組物理出力。這方面的具體探討,我們留待今后專門的主題來討論。
權力政治:如果它能切你一次
就能切你很多次
在我國,很多事情的發展變化往往不是漸變的,而是像一個“彈簧門”,一開了就(會)自動滑到底;而一件事情關鍵也不是事情本身,而是其帶給類似事情的“含義”——可不可以這么干,是否壞了規矩。這也是連續性問題簡化為二值問題公共討論的基礎體制環境因素。比如諸如“煤電是否一關了之”,“碳中和一撮而就”,“可再生難堪大任”等偽命題的廣泛存在。
在這樣的環境中,針對具體事情進行討論往往顯得頗為困難。若事情變得沒有明確界限,不清楚從何著手,失去了清晰的條理和評判的標準,那么討論就容易退化為一種以權力為中心的政治游戲。
光伏入網的討論,要避免這種情況,必須立于“我是零成本,不首先使用是整體系統損失”的最大道理,110%發電入網(有的時候還會超過額度容量)的參照系來討論,無論是現在還是長遠未來。任何棄電,都是需要額外的理由與解釋的。
小結:現實世界是以上邏輯的混合體
后電網包銷時代,可再生能源企業必須研究不斷更新的政策、研究充滿各種扭曲的當前電力市場;必須貢獻行業的社會公共品,促進電力系統的透明化與建立明確一致性、技術中性的規則;必須具有戰斗精神,團結一致反抗一切裹挾、壟斷與霸凌,抵制2016年之前類似的“權力政治”——就事論事。
這是生存、發展與繁榮之道。我們將繼續關注這一政府監管政策變化帶來的行業生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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